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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夜店大火 責任險缺口逾4,000萬

文/鄭慧菁

台中阿拉(ALA)夜店大火造成9死12傷慘劇,初估賠償金超過5,000萬元,業者依台中市政府規定向國泰產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1,000萬元,尚有超過4,000萬元的賠償金必須自行負擔。產險公會表示,強制投保的額度往往不夠,業者應在政府規定的額度外加強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以減輕對第三人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的賠償責任。


地方主管機關規定特定消費場所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的最低保額均不相同,以台中市為例,每一人身體傷亡至少應投保2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至少投保1,000萬元,而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最少投保2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2,400萬元。

產險公會意外險委員會秘書長林榮宗表示,目前每一死者的和解金額約在500萬元,台中阿拉夜店大火共造成9人死亡,需4,500萬元的賠償金,其他12位傷者依傷勢嚴重程度不同也會提出金額不等的求償,業者投保1,000萬元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明顯不足。


國泰產險表示,阿拉夜店目前還未提出理賠申請,不過整起事件因業者疏失造成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絕對會依法負起賠償責任。


此外,據了解,阿拉夜店的房東向台灣產物投保了100萬元的商業火險,林榮宗分析,由於阿拉夜店登記為飲料店,保險公司是否會主張使用性質變更致危險增加,而在理賠上有所保留,目前仍不得而知。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實地查核,若單憑業者描述就予以承保,很可能低估了危險因素而使損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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